一、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理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本公司檔案或卷宗等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 ||||||||
二、 | 本公司受理申請閱覽檔案或卷宗程序: (一)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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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出示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於申請閱覽檔案或卷宗登記簿(格式如附件5)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6),保證遵守規定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公司得拒絕提供閱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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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負責調卷,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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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格式如附件7)簽名或蓋章。 | ||||||||
六、 | 申請閱覽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閱覽完畢者,須先辦理還卷,另日重新辦理申請。 | ||||||||
七、 | 申請人需影印卷宗時,由閱覽室專責人員負責影印交付,影印費用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計價。 | ||||||||
八、 |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使用人如因操作不當而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 ||||||||
九、 |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將檔案卷宗交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點收,經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影印1份交付申請人。 | ||||||||
十、 | 受理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覽檔案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案歸檔。 | ||||||||
十一、 | 本須知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