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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函件業務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4 列印

函件種類

函件係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及小包。

信函

定義:
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重量限制:每件重量不得逾20公斤。
尺寸限制:
最大尺寸:
長寬厚各不得逾60公分,合計90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以104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逾90公分。
最小尺寸:
不得小於14×9公分。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不得小於17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10公分。

明信片

定義:
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本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型式: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2種,惟寄往國外者,僅限橫式1種。
尺寸:
最大為14.8×10.5公分,最小為14×9公分。
製作: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可按照規定之紙質、尺寸,並以每平方公尺180公克以上,且不逾250公克之白色紙料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印刷物

定義:
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重量限制:
每件不得逾2公斤。單本寄遞之書籍得展至5公斤,但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得展至5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新聞紙‧雜誌

定義: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郵局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1)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2)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新聞紙:刊期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雜誌:刊期在7日以上3個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
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50%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重量限制:每件不得逾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書籍‧型錄

定義:
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具有一般通常之書籍外觀(如上下封皮使用較硬紙材)、刊印作者、出版日期等。
型錄指文件內容50%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重量限制:每件不得逾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寄件人交寄印刷物型錄郵件時,符合「大宗平常印刷物型錄郵件優惠收費標準」者,應提供該批型錄樣本1份供收寄局留局備查。

盲人文件

定義:
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專供盲人使用之磁片、光碟片或電子儲存裝置,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得按盲人文件計費交寄。
盲人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同義字樣。
盲人文件免付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重量限制:每件不得逾7公斤,尺寸限制與信函同。

小包

定義:
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1公斤之小件物品。印刷物亦得做小包交寄。
重量限制:
國內每件不得逾1公斤;寄往國外者,每件不得逾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郵簡

定義:
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本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本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限制: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國際航空郵簡,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水陸郵路寄遞。無法按水路郵路寄遞者,改按欠資信函寄遞。
郵簡之紙質、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及號碼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
種類: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2種。

民間自印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
定義:
經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依規定之紙張尺寸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並於正或背面加印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者。
尺寸限制:
展開時寬215毫米,長284毫米(含封口部分),摺疊後最大不得大於110毫米乘220毫米,最小不得小於90毫米乘140毫米,許可差2毫米,長度至少為寬度之1.4倍。
使用紙張:
國內郵簡用淺色道林紙,每平方公尺100公克。國際郵簡用淺藍色道林紙,每平方公尺84.4公克。
其他限制:
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國內郵簡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封裝方式

各類郵件,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裝訂。除明信片、硬紙片作成之印刷物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均應裝入封套並密封交寄,否則因無法用機器分揀,只能改用人工處理,延後送達。
各種郵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封面應註明相關郵件種類,混合交寄之函件,應於其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以供辨認。必要時郵務人員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後,得拆驗其內件查核是否與所付郵資相符。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數件物品未經包裝或密封為一件者,不得交寄。

其他

非掛號函件無郵件掛號號碼,交寄記錄查詢不易,如郵件有追蹤查詢需求,請以掛號郵件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