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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借款服務 業務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列印

保險單借款

保單借款
保險費繳付一年以上且契約有效者,要保人得在其最高借款限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並得隨時向本公司償還借款本息,92年12月26日(含)以後成立之契約,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要保人、被保險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繳交保險單 (批註借款記錄後,退還要保人) 。
(2)至經辦局填具「借款約定書」,並詳閱約定書背面之「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3)借款金額:一律轉存要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存款帳戶(不含劃撥儲金帳戶)或開立以要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郵政劃撥業務支票給付。
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借款約定申請手續:
(1)各地郵局皆可受理。
(2)要保人、被保險人攜保險單,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簿(無郵政晶片金融卡或郵政VISA金融卡者應先申請)。
(4)填寫「保險單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借款申請約定書」,並詳閱約定書背面之「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5)資料審核及建檔完妥,保戶即可於郵政自動櫃員機或網路ATM操作保險單借款。但網路ATM借款另須於個人電腦裝置讀卡機,並進行相關設定。軟體安裝程序可上網連線至本公司「 網路ATM」網址查詢。
※網路ATM借款限要保人、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始能申請。
不論臨櫃、自動櫃員機或網路ATM借款,三者借款合計次數以50次為限,逾50次者,須先辦理還款(至少須清償全部利息)後,始可再借款。
臨櫃還款:
(1)應備證件:
˙要保人持保險單(民國92年7月31日以前借款,保險單尚留存郵局者,持保險單收條)辦理。
˙填「還款通知書」一式三聯。
(2)注意事項:
˙可選擇清償全部本金及全部利息或清償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或不還本金僅還全部利息。
˙請至經辦局辦理。
自動櫃員機/網路ATM還款:
凡已辦理郵政壽險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並在郵局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且持有晶片金融卡或郵政VISA金融卡,即可選擇於郵政自動櫃員機或網路ATM(個人電腦須裝置讀卡機)辦理還款,不須事先申請,免手續費。
網路下載:"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