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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保單理賠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列印

申請理賠手續

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由受益人親自或填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另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請於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五年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理賠,以免喪失權益。
如於收齊理賠文件後逾15日給付時,依保險法規定按年利率一分加計逾期利息。

申請理賠應檢具文件

申請死亡給付,由理賠受益人檢附以下文件洽各地郵局申辦: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保險單(如保險單遺失則免)。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原因如為"解剖鑑定中"請暫勿申請理賠,俟死因確定後再行申請)。
被保險人除籍戶籍謄本。
契約成立或恢復契約效力後未滿2年,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者,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提供資料申請書」及「病歷調查同意書」。
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意外事故死亡者,請檢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郵政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如申請理賠金轉帳給付)。
理賠受益人如為繼承人時,請檢附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之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
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由被保險人檢附以下文件洽各地郵局申辦: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保險單。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醫療診斷證明書 (須記載入院及出院日期)。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提供資料申請書」及「病歷調查同意書」。
如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申請失能給付,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主契約由理賠受益人檢附以下文件洽各地郵局申辦;90年3月1日以後成立的主契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檢附以下文件洽各地郵局申辦: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保險單(如保險單遺失則免)。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90年3月1日(不含)以前成立之主契約,則為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失能程度)。
契約成立或恢復契約效力後未滿2年,被保險人因疾病失能者,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提供資料申請書」及「病歷調查同意書」。
申辦失能給付之受益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上開能力顯有不足者,應檢附法院宣告監護或宣告輔助之裁定及監護/輔助人國民身分證。
注意事項:
如委託他人代辦時,受託人應檢附郵政簡易壽險業務委託書(授權書)並出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經本公司受理郵局查證委託屬實後辦理。
其他未說明事項,按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劃底線字體之申請單據可洽各地郵局索取或可自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壽險表單」下載,除上列各項應備文件外,針對個案所需之其他證明文件時,本公司另行通知。

失能給付之條件:

民國92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前成立之壽險契約,「失能」應符合下列6款情形之1,被保險人失能情形已達「極重度」且 「機能永久無法回復」之程度:
損傷中樞神經機能而致癱瘓者。
毀損二肢之機能者:
係指因疾病或意外災害經六個月以後,經醫師診斷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斷缺一肢者:
係指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雙目完全失明者:
係指兩眼個別矯正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完全喪失語言能力者。
雙手十指均斷缺者:
係指雙手十指均缺失者,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亦同。
民國92年12月26日(含當日)以後成立之壽險契約依各契約條款規定辦理。
吉安、金平安及微型傷害保險附約
配合「傷害保險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項修正,自109年1月1日起,新增4-1-2「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失能理賠項目。
本公司109年1月1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若被保險人於1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致「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採從新從優原則,以理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