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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5/22 列印

[歷史消息]公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徵租有關事項

  • 發布單位:資產營運處
  • 發布時間:113/05/22
  • 閱次:1323

公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徵租有關事項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及面積: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
1.標的1: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55號3樓,面積327.49坪。
2.標的2: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57號3樓,面積425.19坪。
二、徵租房地標示:
(一)構造:鋼骨造。
(二)建物使用用途:辦公室。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科技工業區(A區)
四、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
(二)得標廠商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公司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如致本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登記資格:凡具備下列資格者,均可參加登記。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六、租賃期限:3至5年(內含免付租金裝修期3個月),租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另議。
七、月租金底價:
(一)標的1:每月租金新臺幣(以下同)53萬8,721元整。
(二)標的2:每月租金為69萬9,438元整。
八、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金額:
1.標的1押標金為5萬元整。
2.標的2押標金為7萬元整。
(二)登記申請人應繳納之押標金,限以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以上應為即期並須書明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標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本公告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得標後拒不簽約。
5.得標廠商逾期未繳足履約保證金。
6.為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名單資料庫之制裁名單。
7.對公開徵租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8.其他經本公司認定有影響公開徵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押標金除依前款規定沒收者外,其餘於決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未得標之登記申請人無息領回。
九、履約保證金:
(一)為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房屋租賃契約第4條約定。
十、登記地點:
凡有意承租者,請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至113年6月5日止之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7樓,聯絡人:張小姐,電話:02-23921310分機2788)辦理登記,逾時概不受理。
十一、檢附證件:
(一)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二)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十二、競價日期及方式:
(一)登記截止前如有二人以上辦妥登記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標的1及標的2競價日期分別於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及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於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7樓706室辦理競價。
(二)參與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每次加價之最低金額以1,000元為限,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競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二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三、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取消得標資格,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之日起20日曆天內依所報標價租金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本公司與得標廠商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以為日後本案租賃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時回復原狀之認定依據,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公司所作之點交紀錄為日後回復原狀之依據,本公司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得標廠商自點交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房屋租賃契約第8條約定之費用。
十四、其他:
(一)其餘未盡事項及履約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公司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三)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公司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公司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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