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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9/05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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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小額終身壽險

自106年12月28日起發售
本保險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銷售。
備查文號:
106年11月30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6年11 月28 日壽字第1062201672號函備查。
113年10月1日壽字第1132201254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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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按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1. 第1至第3保單年度: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
2. 第4保單年度後:當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以本契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 第1至第3保單年度: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
2. 第4保單年度後:當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以本契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標題ICON 繳費期間:6年、10年、15年、20年。
標題ICON 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標題ICON 投保年齡:
1、 6年繳費:1歲至75歲。
2、10年繳費:1歲至70歲。
3、15年繳費:1歲至66歲。
4、20年繳費:1歲至60歲。
標題ICON 保險金額:最低10萬元,最高90萬元。
註:本商品保險金額排除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數限制。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每一被保險人僅能投保4張主約安心小額終身壽險,且主約保額累計不得超過90萬元(含業界主約件數及保額)。
標題ICON 繳費方式:除另有規定外,首期/續期保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1%轉帳折扣。
標題ICON 繳費期別: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4種。
標題ICON 附約附加之限制:本商品不得附加附約。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本保險不得轉換為其他險種,其他險種除原安心小額終身壽險(險種代號W08~W15)不得轉換為本險種。
其他: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另辦理要保人變更可能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9.997%,最低6.400%;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https://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已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備置公開資訊資料,歡迎查閱。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查閱。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