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險自103年12月23日起發售。 | |
備查文號: | |
103年12月24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3年12月23日壽字第1032202408號函備查。 | |
113年10月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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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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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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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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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本附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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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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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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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約定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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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約約定分別申領失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上述合計之約定。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1年。 | |
保險期間:1年。 | |
投保年齡:16 歲至 60 歲止,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續保最高至 65 歲止。 | |
保險金額:最低保額新臺幣10萬元,最高保額新臺幣50萬元,且不得超過所附加主約保單保額的三倍。 註: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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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同主約合併繳費,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轉帳折扣1%。 | |
繳費方法:限年繳。 | |
本附約僅得附加於一年期定期壽險(T11),其餘主約不得附加本商品。 |
商品Q & A:
Q1:什麼是微型保險 ?
A: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低保障、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易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基本死亡及失能保障, 避免遭受突發事故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Q2:「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商品保障內容為何 ?
A: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1~11級失能)。
Q3:「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要怎麼買 ?
A:本附約限附加於本公司「郵政簡易人壽一年期定期壽險」,故須事先或同時購買「郵政簡易人壽一年期定期壽險」主約。
Q4:「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投保身分資格為何?
A:1.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
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項合
計數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2.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
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員,
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6.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7.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
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前述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Q5:「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被保險人年齡限制 ?
A:16 歲至 60 歲,主附約有效期間內,續保最高至 65 歲止。
Q6:「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投保保額上限 ?
A:保額上限新臺幣50萬,且不得超過所附加主約保單保額的三倍 。(累計 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Q7:「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保費多少 ?
A:以保額30萬為例,每年保費156元(職業類別第一類者),惟必須先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一年期定期壽險」主約,始得附加本附約。
Q8:「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之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是否本公司一定 理賠 ?
A:微型傷害保險附約與一般之傷害保險附約相同,有除外不保條款,例如: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自殺或犯罪行為等,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Q9:投保「郵政簡易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附約」後,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時,應如何處理 ?
A: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時,要保人應檢附在職證明或員工識別證等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手續。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 業分類,非本公司微型傷害保險附約可承保之職業類別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Q10:貴公司是否會事先通知保戶續保年度保險費,以便保戶評估是否繼續投保 ?
A:契約應繳日到期前1個月,本公司會以平信寄發「郵政簡易壽險轉帳繳納年繳保險費通知單」讓要保人知悉續年度之保險費。為利通知單順利送達,地址 如有異動,要保人須攜帶保險單、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任一郵局申請變更。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 |||||||||||||||||||||
主約、附約之間不得互為轉換。 | |||||||||||||||||||||
本附約僅得附加於一年期定期壽險商品,且不得申請契約轉換。 | |||||||||||||||||||||
投保身分限制: | |||||||||||||||||||||
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職業等級1至3類,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始得投保本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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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辦理職業或職務變更生效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辦理職業或職務變更生效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到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非本商品可承保之職業類別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
其他: | |||||||||||||||||||||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15.00%,最低15.00%;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s://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已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 |||||||||||||||||||||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