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自105年3月29日起發售。 | |
備查文號: | |
105年4月1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5年3月29日壽字第1052200190號函備查。 | |
106年1月9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6年1月3日壽字第1052202743號函備查。 | |
108年1月29日依108年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1972010號函修正。 | |
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4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108年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生存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下列各款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按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的1.5%給付。 二、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當次)至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週年日,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 |
|
前項第一款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 |
祝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96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之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 |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6倍。 |
|
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 |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
|
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 | |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10年、20年。 | |||||||||||||||||||||||||||||
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6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
投保年齡:
|
|||||||||||||||||||||||||||||
保險金額:
|
|||||||||||||||||||||||||||||
繳費方式:除另有規定外,首、續期保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1%轉帳折扣。 | |||||||||||||||||||||||||||||
繳費方法: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4種。 |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 |
本險種不得轉換為其他險種,其他險種亦不得轉換為本險種,惟本險種長繳費年期可變更為短繳費年期。 | |
其他: | |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9.099%,最低5.647%;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查閱。 |
|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