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自101年07月02日起發售。 | |
備查文號: | |
101 年7 月10 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1 年7 月3 日壽字第1012201478 號函備查。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生存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
滿期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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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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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按本條款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8年、10年、20年。 | |
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
投保年齡:6年、8年、10年:16歲至60歲。20年:16歲至50歲。 | |
保險金額:最低保額10萬元,最高保額100萬元。 註: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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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轉帳折扣1%。 | |
繳費方法: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4種。 |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 |
本保險不得轉換為其他險種,其他險種亦不得轉換為本險種。 | |
如保險契約條款另有規定者,依其約定。 | |
其他: | |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所載「郵政簡易人壽康福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 |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登載於 公司網站 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