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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版)
郵政專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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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權範圍: (郵政法§6)
1、明信片
2、郵簡
3、信函:
(1)政府機關(構)、軍事單位、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所交寄者
(2)私人所交寄單件500公克以下或單件不逾104元郵資者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除外!
信函&印刷物之區別 (§11、§20)
信函: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印刷物相關修正規定
新聞紙或雜誌亦得附贈光碟片,並增訂交寄方式選擇 (§27)
國際郵件種類並無「雜誌」項目,故寄往國外之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28)
印刷物亦得做小包或包裹交寄 (§45、46)
包裹之封裝及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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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之封裝及投遞
包裹之封裝 (§49)
包裹須按內裝物性質妥為封裝;數件物品未經包裝或密封為一件者,不得交寄。
包裹無法遞交收件人時之處理方式 (§61)
國內包裹
退回寄件人:
經招領或通知逾十五日仍無法聯絡或妥交收件人,其包裹單據或封面上指定退回、未指定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
進口國際包裹
無法遞交收件人者,依寄件人於「包裹發遞單」上指定事項辦理仍無法遞交收件人時,應將包裹連同相關單式一併退回原寄之國外郵政。
退回原寄郵局:
1.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2.經詢寄件人依其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3.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國際包裹&國際快捷郵件之退回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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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國際快捷郵件之退回及撤回
退回及撤回之資費 (§54、§72-2)
不准出口或退回
1.經海關或安檢查驗不准出口者:
通知寄件人至原寄局領取。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2.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者:
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
撤回
1.郵件尚在原寄局:
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2.郵件已離開原寄局,但尚在我國境內,經截留退回者:
扣除原寄局與退回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3.郵件已離開我國境內,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
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或經寄件人申請撤回者,寄件人應負擔退回郵件所需之費用。
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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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值、保價、代收貨款郵件
定義
報值郵件: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
保價郵件: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
代收貨款郵件: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
報值信函裝寄之種類 (§77)
法定紙幣
非法定紙幣:證書、有價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投標文件及其他一切重要具有價值文件
報值、保價郵件相關修正規定
國際保價信函業務限於本公司指定並公告之郵局辦理 (§86)
「代收貨價郵件」修正為「代收貨款郵件」 (§98~§105)
寄往國外之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等貴重物品,僅得裝入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內交寄 (§143)
改投、改寄&改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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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投、改寄&改投遞
改投、改寄&改投遞之區別 (§167、§176)
改投、改寄:郵件收件人地址變更
改投:新地址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
改寄: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
改投遞:掛號函件收件人地址未變更,不以原投遞區域為限
申請改投、改寄&改投遞之有效期限 (§170、§176)
改投、改寄: 6個月
改投遞:1年
郵件撤回
郵件得撤回之時點 (§182)
國內:國內郵件於投遞收件人收領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
國際:國際郵件已離開我國境內者,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但寄達之國外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
欠資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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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之處理方式 (§178、§180)
國內
未付郵資:
契約自始不成立,退還寄件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寄件人補付資費者,得由寄件人申請將該郵件再向收件人投遞。
2.無法退還寄件人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未付足郵資:
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國際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
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郵件補償規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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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補償規定 (1/2)
可請求補償情形 (郵政法§29)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限時、快捷郵件遞送延誤
掛號郵件未依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包裹及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 (§212)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
1.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5公斤以下:不逾新臺幣575元
超過5公斤至10公斤以下:不逾新臺幣865元
超過10公斤:不逾新臺幣1155元
2.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長寬高合計不超過60公分:不逾新臺幣575元
長寬高合計超過60至90公分以下:不逾新臺幣865元
長寬高合計超過90公分:不逾新臺幣1155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
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40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4.5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
郵件補償規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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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補償規定 (2/2)
郵件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等事由之補償金額 (§211)
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除外)
1.國內掛號函件:每件新臺幣575元。
2.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30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3.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150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
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之補償金額
1.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2.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50%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之補償金額:
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