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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資訊專區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8 列印
別讓貪汙的黑水繼續污染台灣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Q&A
一、請託與關說有無區別?是否為同一件事?
答:
請託係指由本人提出請求,關說係委由他人提出請求,然實務上不易區別,且相關法規亦均以同一定義稱之,並未區別請託與關說而作不同程序之處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規定,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本要點對請託關說界定更為明確,亦指由本人或委由他人對第二點規範之對象(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規、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二、請託關說與遊說有何不同?
答:
遊說規範標的為法令、政策或議案;適用對象僅限於政務人員。請託關說之標的為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針對個案處分);被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遊說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遊說法規範的事項僅限於對法令、政策或議案之意見(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例如「為促成OO條例修正」;其適用對象於被遊說者亦僅限於政務人員。請託關說則是人民希望影響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針對個案處分),如人事任免、申請個案准駁等;被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三、請託關說與陳情有何不同?
答:
陳情之對象為主管機關,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陳情則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其意見(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陳情則是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四、請託關說與請願有何不同?
答:
請願的受理對象係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而非個人。
依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第5條規定,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並載明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基資及受理請願機關等資料。是請願的主體為人民及團體,並無其他限制,受理對象係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而非個人。請願事項包括,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請願者權益之維護。另依該法第3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4條規定,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與請託關說以個人為對象,非依既定程序所為之行為明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