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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法令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8 列印

認識政風-政風機構在做些什麼?

依據「政風人員設置條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其它有關政風事項。

具體辦理業務:
廉政工作
反貪 (廉政宣導、廉政倫理規範事件處理、請託關說查察、表揚廉能、社會參與等)。
防貪 (廉政風險評估、預警、再防貪、專案稽核、召開廉政會報、廉政研究、監辦採購、 採購案件分析及缺失提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等)。
查處 (政風資料蒐報、貪瀆檢舉處理、專案清查、行政責任處理、機關政風狀況反映等)。
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宣導、查處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等。
機關安全維護工作
蒐報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資料、機關安全維護檢查/宣導、召開安全維護會報、撰寫機關安全維護專報等。

政風宣導

政風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

反貪倡廉
一、行政院為檢肅貪瀆、澄清吏治、掃除黑金,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於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The Unite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及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相關倡議,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設的目標和策略,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二、為鼓勵民眾具名檢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如檢舉屬實,依法可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600萬元。為落實證人保護,以鼓勵民眾勇於具名檢舉並配合「反貪行動方案」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1000萬元。 三、法務部廉政署100年7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首任署長周志榮強調以「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權」為3大目標,並致力7項重點工作,期待 民眾給予鼓勵支持,共創廉潔政府。周志榮指出,為完成3大目標,廉政署將致力於7項重點工作,包括「貫徹廉能施政,提供防貪指引」、「結合公私部門,深化 專業倫理」、「開發反貪工具,推動行政透明」、「健全廉政法制,同步接軌國際」、「超然獨立辦案,杜絕任何干預」、「遵守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定 期公布資訊,接受各界監督」
什麼是貪污?
所謂「貪污」是包含了行賄和受賄。行賄者提供利益,受賄者接受利益後,非法使用本身的職權,給予行賄者某些方便或特別待遇,無論行賄或受賄,同樣是犯法的。 依據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的主要型態可分為以下幾種:
圖利罪
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
收賄罪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收取回扣罪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
侵佔公用財務罪
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案件檢舉 Q&A
一、如何檢舉?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管道
檢舉專線: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親自檢舉:署本部24小時檢舉中心(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郵件檢舉: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gechief-p@mail.moj.gov.tw
交通部「貪瀆」檢舉專線:(02)2349-2543
臺中郵局檢舉管道
檢舉電話:04-22248641
檢舉傳真:04-22261538
檢舉信箱:臺中民權路郵局第75號信箱
檢舉地址:臺中市民權路86號5樓 政風室
e-mail信箱:posttc03@mail.post.gov.tw
二、檢舉可獲得那些保護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
(二)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
三、檢舉時應注意事項:
(一)檢舉內容請詳細列舉檢舉的人、事、時、地、物等具體內容。
(二)檢舉人請使用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絡電話或地址,方便告知檢舉結果。
(三)若為匿名檢舉,將依「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反詐騙宣導

消費者保護暨反詐騙宣導案例

消費者保護暨反詐騙宣導案例

消費者保護暨反詐騙宣導案例

消費者保護暨反詐騙宣導案例

反詐騙宣導

反詐騙宣導

【詐騙四不】
1.不任意將金融卡交予他人使用
2.不輕易提供帳號、密碼
3.不洩漏個人資料、簡訊驗證碼予他人
4.不點選不明簡訊/虛假通知、電子郵件連結及輸入相關資料
如有疑慮,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消費者保護

拒絕購買來歷不明、標示不全的商品,聰明消費保障您的消費權益。
有任何消費疑難問題或爭議,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各地方政府消費服務中心,將提供您專業及熱忱的諮詢服務
用愛關懷,用心服務。

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

個資無國界保護零威脅A

個資無國界保護零威脅A

個資無國界保護零威脅B

個資無國界保護零威脅B

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

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旨在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提供公務員在處理職務上涉及利益衝突時的指引和保護,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此規範也考量國內一般習俗,讓公務員在面對來自有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應酬、演講等情形時,有所依循。
以下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幾個重點:
適用對象:
規範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包括各機關首長、職員、聘用人員等。
利益衝突:
公務員應避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並應就涉及自身利益衝突的情事,主動向政風機構報告。
餽贈、邀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符合特定例外情形者,如屬公務禮儀、長官獎勵、或市價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財物,得受贈之。
演講、座談、研習等活動:
公務員出席此類活動,支領鐘點費或稿費,應符合規範所訂標準,並應注意有無涉及職務利害關係,若有,應經簽報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且應落實登錄程序。
政風機構:
各機關政風機構應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違反規範: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圖利與便民

圖利與便民
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常有民眾洽公時,希望公務員給個方便,以達便民之服務目的。但公務員執行公務,需善盡職責,秉持依法行政,不瞭解之民眾常誤以為公務員有所刁難,產生民眾之誤解。固有釐清圖利與便民之需求,除提升行政效能外,並可減低民眾對公務員之誤解。
Q1:圖利罪的規定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Q2: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為何?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A2:
第一: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只要無圖利之故意,則不構成圖利罪。
法院認為:按公務員之行政行為,本即有導致相關人民獲利或不利之結果,不能單純以公務員之行為已使人民獲得利益之結果,反向推論而謂該行政行為即為圖利行為,故圖利罪之成立與否,重在審查公務員於行政行為時,有無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6006號判決)
第二:圖利罪要件~違背「法令」
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
第三:圖利罪要件~不法利益
僅為單純行政便宜、反射利益、尚未轉換為可計算數額財產上利益之單純的期待之利益,尚與圖利罪成立要件有間。實務上認為屬不法利益者:
⑴「農牧用地」變更為「建地」
⑵ 私自留存週轉金=>可依利息計算利益
⑶ 出海作業之不法利益 ⑷ 取得使用執照之利益
Q3:便民與圖利究竟差別在哪?
A3:
圖利:係公務員作出不合法令規定的行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便民: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在法令容許範圍內所為利民的行為,所獲取為合法利益。
舉例:核發工程款的承辦員,於長官批准後,當日即電話通知包商前來領款,這是便民;如長官批示工程款之發放,當需再核對有無按圖施工,而承辦員在包商苦求下予以通融,就可能是圖利。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的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所以圖利與便民兩者是可以區分的。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
便民主要是:
1. 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意圖。
2. 本於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為。
3. 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4. 他人所獲得者,是合法的利益。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