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倡廉
一、行政院為檢肅貪瀆、澄清吏治、掃除黑金,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於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The Unite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及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相關倡議,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設的目標和策略,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二、為鼓勵民眾具名檢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如檢舉屬實,依法可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600萬元。為落實證人保護,以鼓勵民眾勇於具名檢舉並配合「反貪行動方案」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1000萬元。
三、法務部廉政署100年7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首任署長周志榮強調以「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權」為3大目標,並致力7項重點工作,期待 民眾給予鼓勵支持,共創廉潔政府。周志榮指出,為完成3大目標,廉政署將致力於7項重點工作,包括「貫徹廉能施政,提供防貪指引」、「結合公私部門,深化 專業倫理」、「開發反貪工具,推動行政透明」、「健全廉政法制,同步接軌國際」、「超然獨立辦案,杜絕任何干預」、「遵守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定 期公布資訊,接受各界監督」
- 什麼是貪污?
所謂「貪污」是包含了行賄和受賄。行賄者提供利益,受賄者接受利益後,非法使用本身的職權,給予行賄者某些方便或特別待遇,無論行賄或受賄,同樣是犯法的。
依據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的主要型態可分為以下幾種:
- 圖利罪
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
- 收賄罪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收取回扣罪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
- 侵佔公用財務罪
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 案件檢舉 Q&A
一、如何檢舉?
-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管道
檢舉專線: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親自檢舉:署本部24小時檢舉中心(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郵件檢舉: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gechief-p@mail.moj.gov.tw
- 交通部「貪瀆」檢舉專線:(02)2349-2543
- 臺中郵局檢舉管道
檢舉電話:04-22248641
檢舉傳真:04-22261538
檢舉信箱:臺中民權路郵局第75號信箱
檢舉地址:臺中市民權路86號5樓 政風室
e-mail信箱:posttc03@mail.post.gov.tw
二、檢舉可獲得那些保護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
(二)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
三、檢舉時應注意事項:
(一)檢舉內容請詳細列舉檢舉的人、事、時、地、物等具體內容。
(二)檢舉人請使用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絡電話或地址,方便告知檢舉結果。
(三)若為匿名檢舉,將依「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