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型小 字型中 字型大

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列印

消費者保護法緣由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如因商品或服務衍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管轄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第一次)。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強化消費者相關消保知識,將相關最新消息與資訊,業置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歡迎踴躍點閱。

民法成年年齡新制及相關權益﹙含消費者權益﹚事項宣導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或以電話、手機於上班時間(不含午休)直撥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您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不以進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為必要,縱於申訴及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提起消費訴訟。

消費者利用行政救濟程序,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或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 資訊服務項下之「消費者保護」,點選「申訴調解」,就可以進行線上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