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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8 列印
陽光法案
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使黑金遠離公眾事務,還給國人一個乾淨、清明的行政環境,誠為政府努力之方向。是以,為確立公職人員之清廉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又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89年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93年制定政治獻金法;另為使政府施政或立法過程之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建立陽光政治,96年制定遊說法,此為陽光四法之由來,期能勵行公開透明,落實全民監督。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因其行為舉止,而使他自己或與他有特定關係的人有獲得好處的可能。為了避免公職人員瓜田李下的行為衝擊民眾對公職人員或政府施政的信賴感,進而影響法律的有效執行,政府於89年7月12日公布實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期能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以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遭裁罰者,不得以下列理由主張免責:

一、 主張不知有本法之規定。
二、 主張不知其行為屬本法規範之利益衝突情形。
三、 向無權解釋法令之人查詢,主張無違法認識。
四、 事後已將違法之人、事予以解聘或解除契約。
五、 主張地處偏遠或原住民地區不易找尋適合僱用人選。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課予公職人員之義務,公職人員應本誠實原則據實及依限申報。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申報人使用(含法務部及監察院),包含定期申報、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更正申報等。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後台管理系統」提供各機關政風單位辦理定期申報授權管理、實質審查抽籤、申報人基本資料維護、申報人申報資料維護、實質審核作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