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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簿儲金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 蒐集告知聲明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5 列印

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郵局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郵局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下: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存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郵局目前僅開辦郵政金融卡、VISA金融卡及VISA票證金融卡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31 經營郵政業務郵政儲匯保險業務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儲匯代理業務)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臺端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輔助人)、受託人、開戶偕同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居住所、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郵局與個人資料當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國內外相關法令所定(如:郵政儲金匯兌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地區: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對象:
(1)郵局(含受郵局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電子支付機構等)。
(4)依國內外相關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郵局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郵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郵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郵局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郵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郵局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郵局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郵局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郵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郵局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郵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郵局客服(0800-700-365)詢問或於郵局網址:http://www.post.gov.tw)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郵局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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