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自98年12月2日起發售。 | |
97年12月3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0181260號函、97年12月11日交郵字第 0970059227號函核准。 | |
113年10月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若被保險人於主契約生效日後中途申請附加者,對該被保險人所稱「疾病」係指自附加日起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給付內容
住院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住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90日為限。 | |
療養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除住院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付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 |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份不予給付保險金。 | |
給付對象 | |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1 年。 | |||||||||||
保險期間:1 年。 | |||||||||||
投保年齡:15歲至65歲止,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70歲。 ※ 快樂寶貝還本保險不能附加本附約,金寶貝保險自100年9月28日起不得附加本附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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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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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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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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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限制: | ||
主約、附約之間不得互為轉換。 | ||
主契約始得申請契約轉換並以本公司規定可轉換之險種為限,附約則不得申請契約轉換。 | ||
有附約之主契約申請契約轉換,其附約維持不變。但不得轉換為不得附加此附約之保險種類。 | ||
其他: | ||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7.00%,最低27.00%;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s://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已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 ||
本保險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保單契約條款。 | ||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