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型大小 字型小 字型中 字型大

商品櫥窗商品總覽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5 列印
回上頁 回列表

金幸福保險

自111年05月20日起發售
本保險自111年5月20日起發售。
備查文號:
111年5月20日壽字第1112200569號函備查。
112年12月20日壽字第1122201665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我有興趣
預約投保專區
馬上試算
保單費率查詢

給付內容

 生存保險金
自契約成立日起,每屆滿3、6、9、12之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之2%、3%、4%、5%依序給付「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契約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身故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商品門檻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累積所繳保險費之1.03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到達年齡之保障型商品門檻比率。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門檻比率係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各到達年齡之門檻比率如下表:
到達年齡 門檻比率
16-30歲 210%
31-40歲 180%
41-50歲 160%
51-60歲 130%
61-70歲 120%
71-83歲 105%
2.上述「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原始投保之保險年齡,加上身故/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算之年齡。
3.上述「累積所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之數值。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
保險期間:15年。
投保年齡:
16歲至68歲。
保險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註: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繳費方式:除另有規定外,首期/續期保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1%轉帳折扣。
繳費期別: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限制:
本保險不得轉換為其他險種,其他險種亦不得轉換為本險種。
其他: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另辦理要保人變更可能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10.119%,最低5.709%;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網址:https://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已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s://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備置公開資訊資料,歡迎查閱。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查閱。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