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應持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資料,並填具「中央登錄公債開戶申請書」及「中央登錄公債印鑑卡」各1式2份交經辦局辦理後,取回登錄公債存摺簿。日後公債買進、賣出均以存摺登錄方式為之。
代售公債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原留印鑑(機關團體戶應另出具正式公函),並填具「郵政中央登錄公債存摺掛失止付申請書」1式2份向原公債立帳局辦理。如無法即時辦理上項手續時,得先以口頭或電話向立帳局要求暫予止付,並儘速到局辦理正式掛失補副手續。
登錄公債印鑑掛失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公債存摺向原公債經辦局辦理印鑑掛失手續(機關團體戶應另出具正式公函說明事由)。如無法即時辦理上項手續時,得先以口頭或電話向立帳局要求暫予止付,並儘速到局辦理正式更換印鑑手續。
公債之還本付息凡有轉讓、質押或充公務上保證情事,應先填具「記名式債票過戶申請書」1份,檢附公債及受讓人印鑑卡1式2份向原經辦局辦理。過戶時應先結清應領未領之付息票及還本付息票再行辦理。
記名式實體公債更換印鑑記名式公債所有人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新印鑑及國民身分證,向原經辦局填具「記名債票原留印鑑遺失更換新印鑑申請書」1份,以憑核辦。
實體公債掛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