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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業務業務簡介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7 列印
登錄公債開戶

投資人應持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資料,並填具「中央登錄公債開戶申請書」及「中央登錄公債印鑑卡」各1式2份交經辦局辦理後,取回登錄公債存摺簿。日後公債買進、賣出均以存摺登錄方式為之。

代售公債
全省141處郵局代售:
為引導小額投資人共同參與國家建設暨方便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 財政部自82年 4月起,委託郵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申購作業如下:
對象:小額投資人。
限額:依財政部公告限額(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者合併計算)辦理。
地點:全省141處郵局為經辦代售局。
價格:以每期中央公債標售之非競標價格或以財政部公告之發售價格為準。
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手續:
各經辦郵局於公債投標日之前5日上午9時起至前1日下午3時30分止,受理預約申購登記。當預約申購總額與證交所受理之預約申購總額合計逾財政部公告中華郵政代售數額時,中華郵政有權分配,惟分配數額不得低於10萬元。
申購人應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登錄公債用)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兼履約暨退還保證金收據)」,向經辦郵局辦理預約申購登記(每人每期公債限預約申購一次), 並繳交履約保證金,每預約申購登記10萬元公債,繳交500元;預約申購登記20萬元公債,則繳交1000元;以此類推。
申購人自辦妥預約申購登記日起至公債投標日前辦妥解約者,退還履約保證金;自公債投標日起即不得要求解約,否則視同違約沒收履約保證金。
申購人應於各期公債發行日憑身分證明文件、履約暨退還保證金收據、公債存摺簿(登錄公債用)及備妥價款至原登記之郵局填具 「承購公債申請書」辦理領取公債或登錄公債手續,原繳履約保證金可抵充公債價款。
申購人逾發行日繳交價款領取公債或登錄公債時,應補繳逾期利息,按逾期日數核計應收補息款。
逾交割期間未繳款領取公債或登錄公債者,取消申購數額,並沒收相關履約保證金;且公債交割以1次為限,如係部分交割者,未辦理交割之公債數額其履約保證金亦不退還,惟因中華郵政按比例分配致無法全數依預約申購數額交割時,履約保證金全數抵充公債價款。
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
為活絡債券市場並增進投資人資金運用管道,郵局除維持現有窗口代售公債作業外,並自89年8月份起增加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作業 ,申購作業如下:
對象:小額投資人。
限額:每1申購人限申購1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以面額10萬元為累進單位,申購限額依財政部公告限額(與中華郵政代售者合併計算)辦理。各期公債之銷售單位由財政部及證交所公告之。
地點:經證交所核定之中央登錄公債代售承辦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
價格:以每期中央公債標售之非競標價格或以財政部公告之發售價 格為準。
手續:
各承辦證券經紀商於公債投標日之前6日起至前2日止,受理預約申購登記,遇預約申購總額與中華郵政受理之預約申購總額合計逾財政部公告中華郵政代售數額時,由證交所依中華郵政分配之數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
申購人應先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自申購開始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並於投標日前2營業日繳存申購處理費每筆30元,投標日前1營業日進行扣繳。申購處理費於交割時不得抵充公債價款,如取消或未分配到申購數額時,亦不予退還。
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逾期未繳交價款或繳款不足者,視同放棄認購。
發行日由清算銀行將公債撥入申購人於該清算銀行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代收件買回公債
對象:小額投資人。
公債類別:
實體公債:
限自82年4月16日起由各公債經辦局所出售之小額公債。
登錄公債:
以投資人持有之「郵政中央登錄公債存摺簿」內所載債券期別及可動支餘額為限。
交易限額:
每人每次交易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方式:
憑國民身分證(法人為登記證影本)辦理,並備妥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及公債債票(實體公債)或公債存摺簿(登錄公債),俾便撥付公債價款至儲金帳戶並辦理債券之移轉。
價格:
以中華郵政訂定之小額公債買進報價為準。
登錄公債存摺掛失補副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原留印鑑(機關團體戶應另出具正式公函),並填具「郵政中央登錄公債存摺掛失止付申請書」1式2份向原公債立帳局辦理。如無法即時辦理上項手續時,得先以口頭或電話向立帳局要求暫予止付,並儘速到局辦理正式掛失補副手續。

登錄公債印鑑掛失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公債存摺向原公債經辦局辦理印鑑掛失手續(機關團體戶應另出具正式公函說明事由)。如無法即時辦理上項手續時,得先以口頭或電話向立帳局要求暫予止付,並儘速到局辦理正式更換印鑑手續。

公債之還本付息
實體公債:
持票人兌領本息時,應填具「兌領債票本息清單」1份連同付息票或還本付息票一併交經辦局辦理。
兌領末次本息時,須附上「持有人須知」。如缺失「持有人須知」部份,應填保證書2份,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兌領記名式公債時,持有人應向原辦理記名之經辦局憑原留印鑑兌領,不能要求轉移他局或他行局兌領。
各類公債給付利息,依有關稅法規定代扣繳所得稅。
兌領本息遇電腦離、斷線時,應於恢復連線時再辦理兌付手續,如堅持兌領,應出具切結書聲明有關事項,予以通融。
兌付期限:自最後1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5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登錄公債:
本金或利息到期時,由中華郵政將款項自動撥入投資人的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內,並由立帳局寄發扣繳憑單予公債帳戶 (利息部分依稅法 規定代扣繳所得稅)。
記名式實體公債過戶

凡有轉讓、質押或充公務上保證情事,應先填具「記名式債票過戶申請書」1份,檢附公債及受讓人印鑑卡1式2份向原經辦局辦理。過戶時應先結清應領未領之付息票及還本付息票再行辦理。

記名式實體公債更換印鑑

記名式公債所有人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新印鑑及國民身分證,向原經辦局填具「記名債票原留印鑑遺失更換新印鑑申請書」1份,以憑核辦。

實體公債掛失止付
記名式公債處理:
刊登債票作廢啟事:債票所有人在原申請記名郵局所在地日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
申請掛失止付:以原留印鑑、刊登之債票作廢啟事,向原經辦郵局填具「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申請補發債票:完成法定程序後,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送請原經辦郵局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無記名式公債處理:
84年9月29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式公債,依法不得掛失止付,但發行單位當在可能範圍內,提供協查服務,協查程序如次:
報警:
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原持有人應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具證明。
申請協查:
原持有人應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協查。
轉知協查:
財政部國庫署受理協查申請後,即函請中央銀行國庫局轉知相關經辦機構密切注意協查,遇有人持已備案債票前往兌領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84年9月29日以後發行之無記名式公債,得申請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債票:
報警:
報警: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原持有人應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具證明。
申請掛失止付:
原持有人應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並填具「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向任一公債經辦局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原持有人應於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郵局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證明。逾期未提出或 撤銷止付,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申請補發債票:
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 請原受理掛失止付郵局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