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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儲金申辦及服務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5 列印
存單歸戶:
本公司自100年11月23日起,比照金融同業辦理定期儲金歸戶作業,以儲戶身分證字號開立定期儲金總戶,並自上揭日起,新立存單自動歸戶。
前已開立舊存單者,如需申請歸戶(共用總戶之印鑑、密碼、對帳別等條件)時,請持舊存單原留印鑑及存單,填寫「歸戶申請書」1份,向立帳局辦理。
轉移存單:
儲戶遷移住所,不便回原立帳郵局洽辦定期存單相關業務者,可至鄰近郵局辦理。辦理時請持原留印鑑及存單,並填寫「指定續存局申請書」1份,指定續存局如未設有定期儲金總戶者,應另填寫「總戶立帳申請書」1份。
本作業暫不受理本金(利息)已申辦自動轉存,其轉存日期於3個營業日內到期之存單,請於自動轉存日後再辦理轉移。
中途解約:
申辦手續:
儲戶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定期存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至立帳郵局辦理。
委託他人代辦時,受託人應繳附儲戶之委託(授權)書並出示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受託人另須在相關申請書或單據上簽名/蓋章,同時填註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址及連絡電話,委託書須經受理局查證屬實後辦理。
注意事項:
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按實存期間依下列規定單利8折計息。
未存滿1個月者不計利息。
存滿1個月未滿3個月者,按實存期間,依1個月期利率計算。
存滿3個月未滿6個月者,按實存期間,依3個月期利率計算。
存滿6個月未滿9個月者,按實存期間,依6個月期利率計算。
存滿9個月未滿1年者,按實存期間,依9個月期利率計算。
存滿1年未滿2年者,按實存期間,依1年期利率計算。
存滿2年以上者,按實存期間,依2年期利率計算。
儲戶辦理存單中途解約,給付款項應轉存儲戶本人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或本人銀行帳戶,或開立以儲戶本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禁止背書轉讓及劃線」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質押借款:
借款手續:
儲戶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定期存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至立帳郵局填寫『質押借款申請書』辦理。
注意事項:
質押借款金額最高可為存單「本金」之9成,質押借款「利息」可由儲戶持同『質押借款存單收條』按月來局繳付,或申請自本人存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繳付,亦可於還款時一併還清。
儲戶辦理存單質押借款,給付款項一律轉存儲戶本人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或本人銀行帳戶,或開立以儲戶本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禁止背書轉讓及劃線」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儲戶以「分期付息」存單申請借款,借款在7成以內者,借款期間,照常每月支付存單「利息」,逾7成者,除按月繳交借款「利息」外,暫停支付該存單「利息」。
還款手續:
儲戶辦理定期質押借款後,得於存單到期前或到期日,持『質押借款存單收條』、國民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立帳局辦理還款手續。
質押借款存單收條遺失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立帳局填寫「郵局質借存單收條掛失補副申請書」辦理。
注意事項:
借款戶於存單到期日,請儘速持「質押借款存單收條」及原留印鑑至立帳局辦理還款/提款手續,有關利息均計算至存單到期日。
存單掛失、補副:
存單遺失時,除可撥打24小時顧客服務中心語音專線:0800700365(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掛失;如已申辦網路郵局(含APP),亦得自行登入網路郵局(含APP)掛失存單。
儲戶本人亦可攜帶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並填寫「定期存單掛失補副申請書」至開戶局辦理正式掛失/補發副存單手續,按件應收取工本費50元。
更換戶名/印鑑:
定期儲金總戶或存單印鑑遺失、破損或另有用途,儲戶本人請持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新(舊)印鑑及存單至立帳局辦理更換戶名/印鑑手續,按件應收取工本費50元。
到期提款:

存單到期時,儲戶請持存單、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立帳局辦理提款。

逾期利息:
存單逾期提取現款,其逾期利息,以原存款本金按提取日之活期存款(劃撥儲金)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逾期期間劃撥儲金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利率分段計息。
印花稅:
儲戶若欲提取現金,應就利息總額依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惟轉存定期存單、存簿、劃撥帳戶、或受領業務專用劃撥支票則免貼。
所得稅:
個人: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滿183天)利息所得於新臺幣2萬10元以上,除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一律扣繳10%所得稅;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利息所得不限金額一律扣繳20%所得稅。
本國法人/團體:利息所得於新臺幣2萬10元以上,除提示稅捐機關免扣繳證明函者,一律扣繳10%所得稅。
利息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自然人定期儲金存款利息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應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利息補充保險費。
到期臨櫃辦理續存:
臨櫃辦理轉期續存,限「整存整付」與「分期付息」存單之續存。
定期存單臨櫃辦理轉期續存應於下列期限內辦理,存單逾期超過下列期間則不得辦理。
1、3、6、9月期定期存單到期後1個月以內,得辦理轉期續存1、3、6、9月及1年期定期存單。
1年期以上定期存單到期後2個月以內,得辦理轉期續存1年期以上定期存單,如辦理續存1、3、6、9月期定期存單,則須於到期後1個月以內辦理。
逾期轉期續存之新存單以臨櫃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採機動利率者,並自臨櫃轉存日起機動計息。
自動轉存及自動轉期續存:
整存整付:
到期「本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到期「本金」自動轉期續存(轉存次數不限),「利息」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到期「本息」自動轉期續存(轉存次數不限)。
分期付息:
到期「本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到期「本金」自動轉期續存(轉存次數不限),「利息」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每月「利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零存整付:
「本金」按月自本人存簿/劃撥帳戶轉撥。
到期「本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劃撥帳戶。
質押借款:
「利息」按月自本人存簿/劃撥帳戶轉帳扣繳。
郵局知悉儲戶死亡時,存單停止自動轉存,且於當期到期後停止自動轉期續存。因儲戶死亡致逾期提款,存單利息請參閱定期儲金「到期提款」之「逾期利息」說明。
存單到期轉存綜合儲金定期存款:
儲戶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定期儲金開戶憑辦文件,免攜帶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定期存單及郵政綜合儲金簿,至存單立帳郵局辦理。
本作業不受理3個營業日內到期、自動轉存或自動轉期續存之存單。
申辦手續:
儲戶可於新立存單時,同時申請自動轉帳。
舊帳戶於存單到期前,提示存單及原留印鑑於立帳郵局辦理。
結存證明:
請參閱「存簿儲金/申辦及服務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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