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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7 列印

(111.05.19修正)

本公司合作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商品應具備之要件如下,敬請參考。

一、廠商應具備之條件:

(一)設立登記: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或團體,或經本國主管機關認許,並辦理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實收資本額:

1、年節伴手禮類: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保健食品類: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3、保健飲(油)品類: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4、其他類別: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三)年營業額:

1、年節伴手禮類:近1年年營業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保健食品類:近2年平均年營業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3、保健飲(油)品類:近2年平均年營業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4、其他類別:近1年年營業額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四)商品之廠商資格限制:

1、國內商品之廠商限原廠(含公司法之關係企業)或原廠授權之廠商。

2、國外商品原廠如於國內未設分公司者,該商品之廠商限國內總代理或經原廠、國內總代理授權之廠商。

3、同一品牌商品限由1家廠商委託代售。

二、代售商品應具備之條件:

(一)一般要件:

1、商品需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登記字號或註冊。

2、商品及包裝應符合相關標示及包裝等法令規定。

3、商品訂有有效期限者,以6個月以上為原則。

(二)特別要件:詳如「各類商品應具備之特別要件」。

(三)國外商品除應具備上開一般及特別要件外,應於國內經銷滿2年,且近2年之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但下列商品得不受限制:

1、具健康食品許可證商品。

2、具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農糧加工品及嗣後業務主管機關新增項目)驗證證書商品。

3、具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商品。

4、具環保標章商品。

5、全球性非每年辦理,且每次由不同國家主辦之該活動主題商品。

6、公營事業或公營轉民營公司代理之商品。

7、符合紀念幣及紀念金銀條塊特別要件之商品。

(四)商品屬先付款後消費之預付貨幣價值者,應依相關行業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ooo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並檢具履約保證責任證明。

三、廠商申請商品審查應提供之資料、實物或樣品(如係影本請先於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於審查送件前提供正本核驗:

(一)一般應備文件:

1、公司或其他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非公司組織者應另提供營業登記及資本額證明。)影本1份。

2、近期完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3、年營業額證明。

4、商品如係廠商自行生產者,需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發得製造該類商品之有效證明文件,如係委託生產者,應提供製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發得製造該類商品之有效證明文件及委託製造證明文件影本。

5、行銷企劃書(包含公司簡介、商品簡介、行銷計畫、商品定價、於其他通路以往及目前之售價、市售同類型商品規格品質差異及定價之比較分析表等項)。

(二)特定應備文件:

1、代理或經銷授權之品牌商品,另備原廠代理授權證明或原廠經銷授權證明。

2、國外進口商品,另備國內經銷2年紀錄之證明。

3、具商標商品,另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檢索之商標資料。

4、具專利商品,另備獲專利權證明或專利授權證明影本。

5、商品特別要件所列之檢驗合格報告、授權證明等佐證資料及商品內外包裝、仿單、保證書、保固說明等文件。

6、商品如須檢具相關檢驗報告者:

(1)檢驗報告之檢驗日期應為廠商備齊商品及應備資料之日起回溯1年以內,除包裝材料之檢驗報告外,其餘檢驗報告之申請者(或委託者)限委託代售簽約廠商,商品係授權經銷或商品已標示製造廠商者,得由該授權公司或製造廠商送驗。

(2)各類商品出具之檢驗報告以政府檢驗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或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所出具者為限。

7、宣稱功效或成分之商品,另備相關檢測報告或證明。

8、禮盒商品附「限制產品過度包裝」之檢驗合格證明影本。

(三)廠商應備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另行銷企劃書所載申請委託代售商品之實物或樣品,每件商品以提供2件以上為原則。

(四)其他:須保產品責任險之商品,其投保金額除另有規定外,至少須達新臺幣2,000萬元,且產品責任險保單應加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同為被保險人。

 

 

請洽服務專線:02-23921310轉2824、2805、288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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