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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個人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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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國民身分證、第二證件及印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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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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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攜帶印鑑及下列證明文件外,另請提示第二身分證件(代辦人亦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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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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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及儲戶本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辦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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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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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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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及儲戶本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辦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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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無法共同臨櫃代辦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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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臨櫃之法定代理人檢附未臨櫃另一方之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單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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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依協議或經法院酌定由一方行使親權者,應提示辦妥監護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單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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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監護者,應提示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由該監護人單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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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意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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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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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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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業經各該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之核准文件(或出具機關學校核准之正式公函並載明帳戶用途係為自行收納款項或零用金保管等需要)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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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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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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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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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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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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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主管機關之報備證明(或核准函)或團體成立之會議紀錄(載明團體名稱、所在地、目的、代表人資料及會議簽到名冊)及第二證件(如: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印鑑、團體全銜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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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無法親自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上開證明文件、授權書、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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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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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憑居留證及護照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由當事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查詢電話 02-2388-9393;0800-024-111)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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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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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憑居留證及護照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由當事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查詢電話 02-2388-9393;0800-024-111)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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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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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憑居留證及護照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具「統一證號」之證明文件。無法提示者,由當事人檢附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電話 02-2388-9393;0800-024-111)提出申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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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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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憑居留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及第二證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居留證件上非為10碼之「統一證號」編號者,由當事人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電話 02-2388-9393;0800-024-111)申請填註新編號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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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上述證件及新臺幣10元以上至全省各地郵局辦理,辦理時須填立帳申請書2份,存款單1份,並請先審閱「郵政存簿/劃撥儲金開戶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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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人頭帳戶,如欲於非戶籍地附近郵局開戶,請檢具與開戶郵局有地緣關係之輔助證明文件,如:公司名片或在職證明文件、學生證,或請現住地村里長出具居住證明,或其他經郵局認可足以證明地緣關係之文件(可先電洽欲開戶郵局。郵局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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