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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函件信函、印刷物與其他有關郵件適用對照表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9 列印

信函、印刷物與其他有關郵件適用對照表

111.11 版
一、相關法規:
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郵政法第4條第2款)
簡易判定方式:
步驟1.是否為文件(非物品且為紙張印製或經書寫而成者,皆屬文件)。
步驟2.排除明信片、郵簡、印刷物(僅4種)、盲人文件。
步驟3.文件書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或書有收件地址者,皆為信函。
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郵政法第4條第5款)
型錄:指文件內容50%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的圖書冊籍,具有一般通常之書籍外觀(如上下封皮使用較硬紙材)、刊印作者、出版日期等。
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印刷物亦得作小包交寄。
包裹:可遞送之物品,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之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本公司公告者外,得作包裹交寄。印刷物亦得作包裹交寄。
二、本質為信函,惟得按其他郵件種類資費交寄者。
註:
1.須為印製供閱覽之文件。
2.印製之方式包括油印、影印、印刷或電腦列印等。
郵件內容 郵件種類本質 計費 備 註
1.印刷之名片、圖畫、圖樣、輿圖、海報、貨物價目單冊、傳單、標籤、貼紙。 信函 印刷物 數量眾多得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2.印刷之彩券、兌換券、招待券、入場券、贈品券、折扣券、優待券。 信函 印刷物 1.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
2.單張夾入或印於雜誌內,視為雜誌廣告篇幅之一部分。
3.日曆、月曆、桌曆。 信函 印刷物 印製之月曆上下端附有卷軸或加書賀詞者,亦同。
4.耶誕卡、賀卡、生日卡、未經填寫之股票申購書。 信函 印刷物 耶誕卡、賀卡、生日卡書寫禮節慣用語,字數不限十字,且得書寫上下款,但書寫禮節慣用語以外文字,仍應按信函交寄。
5.附有作業練習參考書。 信函 印刷物
6.印刷之各類申請書雖指明上款但未經填寫者。 信函 印刷物 1.印刷申請書雖指明上款,但內容未經填寫者,因未傳達一定信息,仍得按印刷物交寄。
2.如印有卡號或姓名而未經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
7.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信函 印刷物
8.著作稿、翻譯稿或新聞稿。 信函 印刷物
9.樂譜。 信函 印刷物
10.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信函 印刷物
11.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含論文、專題及報告) 信函 印刷物 立案學校寄發或寄回立案學校之學生試卷亦得按印刷物交寄;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信函。
12.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信函 印刷物 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浮貼、織成、繡成者,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13.中堂、輓聯、輓幛。 信函 印刷物 剪字浮貼、織成、繡成、經裱褙或嵌入鏡框或附有卷軸者應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14.學生成績單(含補習班)、在學證明書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信函 印刷物 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信函。
15.首日封露封交寄者。 信函 印刷物 封內未裝寄印刷物以外之文件。
16.回郵信封。 信函 印刷物
17.氣象圖。 信函 印刷物
18.請柬、邀請函或宣教品、喜帖、訃文、謝卡。 信函 印刷物 1.請柬內容僅通知出席之必要事項(如時間、日期、地點等)及書寫禮節慣用語,得通融以印刷物交寄,但實質內容係針對特定人傳達一定訊息時,應按信函交寄。
2.邀請函或宣教品,雖書有下款(如會長、主任委員等),如其文件收件對象符合不特定人(對象)者,得按印刷物收寄。
19.通知(通啟者) 信函 印刷物或信函 1.稱「通啟」者,指文件上款僅為概括通稱(如諸位大德),內容為對不特定大眾之通知。
2.文件內容實質上如係針對個別對象或可得特定多數人傳達者(如同鄉會會員),雖文件上款為「通啟」仍應按信函交寄。
20.小包、包裹郵件夾附與內裝物品有關之通知(如:內容物之物品、貨物明細單及出貨單)。 信函 小包、包裹或印刷物 小包、包裹郵件夾附與內裝物品有關之通知,得與交寄之郵件合併秤重交寄。
21.機關、公司等招考員工試卷、補習班試卷。 信函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22.工程圖說(包括藍圖、晒圖)。 信函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23.郵票及印花稅票。 信函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24.印有圖案或表格之紙張。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簿、練習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信函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1.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者,應按信函交寄。
2.空白未書寫,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25.符合財政部所訂印製規格之各類所得稅(股利)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信函 印刷物 規格不符合者,應改按信函交寄。
26.作用已畢之開口舊信封或舊明信片。(無論其為原件或抄件,其所貼而已蓋銷之郵票仍得附於原件上) 信函 小包或包裹 舊信封或舊明信片非供閱覽之文件,得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三、應按信函資費交寄者(於封面書寫特定人或特定地址用以傳達訊息者)
郵件內容 郵件種類本質 計費 備 註
1.開會通知單 信函 信函
2.影印之信函。 信函 信函
3.地政事務所查核土地所有權人資料已填入土地標示者。 信函 信函
4.各種密件。 信函 信函
5.無記名有價證券。(如本票、匯票、支票及其他表彰私有財產權之證券) 信函 信函 應採報值或保價信函交寄。
6.帳冊(單)簿籍:(內容空白未經填寫者,通融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1)各類已簽收、未簽收之退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等。 信函 信函
(2)金融機構存款收付簿。 信函 信函
(3)已開戶儲金簿、定期儲金存單、已填妥並簽章之存、提款單及單獨交寄之劃撥儲金存提款單。 信函 信函 1.附裝於相關郵件者可依各該郵件付費交寄。
2.經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學雜費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如係單獨交寄者,通融得按印刷物交寄。
(4)統一發票、收據。 信函 信函 1.內容經填寫或印錄者,應按信函交寄;內容空白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2.合併其他郵件交寄時,未經填寫之統一發票、收據、會計傳票得按各該郵件付費。
(5)會計憑證及帳冊。 信函 信函
7.表單、通知:(內容空白未經填寫者,通融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1)收款收據及存根。 信函 信函
(2)提單、船舶艙口單、信用狀。 信函 信函
(3)軍眷補給證、軍用糧票、退役俸支付證。 信函 信函
(4)保險單據及勞工保險給付通知表副本。 信函 信函
(5)勞保門診費申請表及特約醫院交寄之勞保門診單。 信函 信函
(6)汽、機車牌照稅(燃料稅)通知、駕照換照通知、違規通知。 信函 信函
(7)報價單經填寫價格、簽章者。 信函 信函
(8)各項明細表、詳情表、申請書、通知單及證明單。(如訂貨單、估價單、計算書、股票股息股利發放通知單、利息明細表、詳情表、貨運通知單、解款通知單、納稅通知單、長途電話紀錄單、室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保費證明單、投資抵減稅額證明單等) 信函 信函
(9)已填妥之報名表、檢查表或申請書。(如履歷表、保證書、體格檢查表等具有個人資料之表件) 信函 信函
(10)電話異動處理聯單、電話異動聯單錯誤更正單、長途電話費清單、國際電話費總表、用戶設備及基本租費表、用戶繳費清單、次數變動表。 信函 信函
(11)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瓦斯公司抄表卡。 信函 信函
(12)罰單、稅單。 信函 信函
(13)各類金融、保險、證券、電信、視訊、水電、瓦斯等機構之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 信函 信函
8.證件、金融卡及信用卡:(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1)證書及執照。(如畢業證書、獎狀、借書證、結婚證書、駕駛執照、營業執照、登記許可證、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聘書、貴賓證(卡)、會員證(卡)、一般商品保證書、上課證、捐血榮譽卡等) 信函 信函
(2)戶籍、身分證明文件 (含晶片IC、二維碼或影印本)如:國民身分證、學生證、軍人身分補給證、護照、戶籍副卡、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警用戶口卡片、素行紀錄卡片、流動人口登記通報單、戶籍案件通報聯單、卡片通報聯單、指紋卡片及旅行人口登記聯單、土地登記總簿謄本等。 信函 信函
(3)附寄持有人個人資料之各類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電腦IC卡或其他電磁紀錄物。 信函 信函
9.文卷契據:
(1)各項契據合約及抄件。 信函 信函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2)訴訟卷宗。 信函 信函
(3)政府機關交寄之案卷及公文附件。 信函 信函
(4)有獎徵答、民意調查等表件。 信函 信函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5)會議紀錄及調查表報等。 信函 信函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四、其他:
郵件內容 郵件種類本質 計費 備 註
1.有聲函授課本連同錄音帶、卡帶、光碟等與課本內容有關者。 印刷物 印刷物 屬書籍類者,全件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2.空白或已錄之錄音帶(片)、光碟片、錄影帶、隨身碟等儲存設備。 小包或包裹 小包或包裹
3.已拍或未拍之照相軟片、幻燈片。 小包或包裹 小包或包裹
4.換取彩券、獎品、紀念品等之空紙盒。 小包或包裹 小包或包裹 空紙盒非供閱覽之文件,而係物品,應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5.非以紙質印製而以其他布料、塑膠質料等印註文字之貼紙、標籤、墊板、手帕、毛巾、塑膠袋(帶)、眼鏡擦布等。 小包或包裹 小包或包裹
6.印有風景圖案之木質卡片。 小包 印刷物 經書寫者,應按信函交寄。
7.印刷物附寄與其相關之空白表格單式或必要之從屬物。 印刷物 印刷物
附註:
1、郵件種類欄註明多種者,由寄件人依其內裝文件或物品,選擇交寄。
2、本表未列明者,依「郵件處理規則」暨本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3、依107年12月5日總統公告之郵政法第6條規定,除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外,郵政專營之文件種類如下(民營遞送業者不得遞送):
(1)明信片。
(2)郵簡。
(3)信函:
A.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每件限重20kg)。
B.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13倍基礎郵資(NT$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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