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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1 列印

政風任務

政風機構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除承機關首長之命令外,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與監督,掌理下列事項:
 

一、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原則

一、 興利優於防弊。
二、 預防重於查處。
三、 服務代替干預。

政風核心價值

專業、熱忱、負責、關懷、公正。

政風新貌

政風單位是一個防弊機制,主要的工作是宣導機關員工不要違法,如果有人違法,就要設法揪出少數害群之馬,確保機關清廉與純淨。
在「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以愛心貫穿全程工作原則指導下,政風人員的行事準則,已顛覆了傳統舊思維。
所謂「興利優於防弊」,是在行政過程中,協助業務單位找出問題癥結,提供業務單位可行建議,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所謂「預防重於查處」,係藉由預防工作發揮「未雨綢繆」的功能,以防弊預防機制及常態性的政風法紀宣導,提醒機關同仁瞭解那些行為涉及違法,萬不可行。
所謂「服務代替干預」,係以顧客服務為政風工作導向,機關員工及一般民眾,都是政風工作同仁服務的對象,如何滿足內部、外部顧客需求?如何提供服務?
正是政風機構當今努力的工作方向;建構機關「廉能清明」的工作環境,更是政風工作的終極目標。

反貪宣導

Q1、 什麼是圖利罪?
 
A: 以現行法律規範之圖利罪而言,主要有二:
(1)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2) 刑法第131條。簡言之,圖利就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Q2、 圖利罪的適用對象有哪些?(什麼人會涉及圖利罪?)
 
A: 依新修定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圖利罪原以公務員為處罰對象,因此,未來在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服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如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的承辦、監辦人員,都屬於刑法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其他的人員則非屬刑法所定公務員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