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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0 列印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條文及總說明

公務員廉潔度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為確保公務員清廉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爰參酌美、日等國家立法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經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號函頒布,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生效;並於同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B號分行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史館在案。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40576 號函修正全文 21 點;並自即日生效。

以下檔案來源: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Nod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