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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6 列印

法務部反賄選宣導專區(內含影片及海報等宣導素材)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反賄選宣導專區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宣導網頁(內含洗錢防制宣導影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第79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優存利息。
  、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廉政署網站)

政風機構推動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實施方案

壹、 緣起: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確立全球反貪腐架構,該公約第13條有關「社會參與」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例如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等,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腐敗,並提高公眾對腐敗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的威脅的認識。為落實上述規定,爰訂定本方案。
 
貳、 依據: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第7款。
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第參點及第肆點。
參、 目標:
一、 建立各級政府及施政團隊機關清廉形象,提升民眾信賴度。
二、 提高廉政資訊透明度,確保公眾獲得反貪腐資訊的管道暢通。
三、 促進和民眾之互動交流,喚起反貪公民意識,爭取各社會階層之支持及參與。
四、 加強宣導檢舉貪腐途徑,提升民眾舉報意願。
肆、 原則:
一、 以建立首長及行政團隊認同支持為優先,協助機關統合公私部門能量,發揮集體行動效能,建立與外部良好互動關係。
二、 依機關業務性質,提高民眾對貪腐威脅的認識,對不同社群開創多元宣導方式,共同落實「乾淨政府、誠信社會」目標。
伍、 策略及措施:
策略 措施
一、促進民眾參與,發展社區關係
(一) 結合機關資源,建立與社區、宗教、民間團體合作管道,舉辦反貪經驗交流或觀摩活動。
(二) 推廣廉政志願服務及志工、義工招募,宣導反貪倡廉訊息,促進全民參與及支持反貪作為。
(三) 連結社區、非政府組織、專業人士、社區發展協會、里民大會、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管道,提供反貪教育宣導資訊,並提倡專業倫理。
(四) 結合社區大學推動公民反貪教育,推廣開辦廉政課程、論壇、研討會及藝文活動。
二、擴大教育宣導,型塑廉潔價值
(一) 協助推動校園實施反貪課程,鼓勵設計不同學制、學齡之反貪倡廉及誠信教材,推動反貪腐課程融入於公共教育。
(二) 運用網站公布反貪資訊,提供反貪倡廉及誠信教育資源。
(三) 協調業管單位結合學校資源,推動廉政議題教學觀摩及多元宣導活動,並培養種子教師。
(四) 舉辦作文、有獎徵答、海報設計、漫畫、書法、話劇、布袋戲等競賽、展覽或表演,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廉政議題活動。
三、運用傳播媒體,暢通宣導管道 (一)製作或播放短片、動畫、電視廣告、電台廣播等節目宣導廉政資訊。
(二)透過網路即時公布廉政資訊及成果,建置反貪倡廉與誠信教育等資源網。
(三)發布推動廉政成效新聞稿。
(四)發行電子或平面刊物,向社會大眾傳播廉政訊息。
四、結合網絡資源,推動企業誠信
(一) 擴展與機關往來之企業、廠商、公(工)會、協會、團體等的溝通互動網絡,適時辦理專案訪查、廉政議題問卷調查或專題研究。
(二) 推動舉辦企業誠信與倫理議題座談會或論壇,邀集企業、廠商共同參與。
(三) 鼓勵企業訂定適當倫理規範,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 推動政府投資公司及主管事業機構完善內控機制,宣導企業社會責任,促進落實誠信經營。
五、鼓勵檢舉不法,提供多元管道
(一) 運用各項政策行銷活動,宣導各機關之檢舉管道。
(二) 宣導「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民眾舉報意願。
(三) 設置檢舉專線,鼓勵檢舉不法。
(四) 宣導民眾對貪腐採取「零容忍」,促進勇於具名檢舉。
陸、 經費及考核
一、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政風機構按年度編列機關預算支應。
二、 各政風機構得自行訂定細部執行計畫,以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
三、 各政風機構執行本方案及納入廉政會報推動情形,列為年度政風工作督導及績效考核。
附加連結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