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型小 字型中 字型大

政風案例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8 列印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

某郵局儲匯壽險工作員大雄遭人檢舉,多次將儲戶存款之硬幣放入自身口袋,並以多收短存方式侵占儲戶存款,經該責任中心局政風室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並比對儲戶存款交易資料後,發現大雄受理客戶硬幣存款,點幣過程中趁隙將硬幣放入自己口袋,另發現2次辦理同一帳戶硬幣存款,告知錯誤金額予儲戶,侵占儲戶存款。大雄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經手公眾硬幣存款,事後雖返還侵占款項,惟其行為已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遭機關函送該管地檢署偵辦,又其行為亦同時違反本公司服務規章,嚴重損害郵局聲譽,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相關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逕予解僱。
郵政人員屬國營事業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章,避免發生違法事件,並應於工作中培養崇尚法紀之廉潔操守,建立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不必貪的工作信念。同仁除辦理採購業務相關人員適用刑法第10條有關公務員法律責任規範外,不論正式或臨時人員,執行工作發生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時,均應負一般法律責任。人員發生私自挪用庫存現金、窗口週轉金、匯兌或出售票品款項等行為,均屬業務侵占,而侵占罪在刑法規範上為既成犯,即不問其處分之方式、手段如何,只要於執行職務時,挪用經手之公款,犯罪即成立,縱令事後將侵占之公款返還,對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同仁切勿心存僥倖。

溢領公費相關案例宣導資料


壹、前言:

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各項「加班費」、「差旅費」、「值日(班)費」等,應如何報支?何者當領?何者不當領?法令均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於報領時應依規定領取。近來因本部所屬機關同仁,曾發生溢領加班費、差旅費、值日費或交通費等情事,甚至有同仁遭檢舉涉有竄改值班差勤紀錄或擅離職守情事,雖然所涉金額不多,但仍需受刑事追訴及行政懲處,此將造成難以彌補之遺憾。以下就相關案例簡述並分析弊端癥結與法律責任。

貳、案例:
【案例一:浮報值日費及差勤異常案】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偶有依值班輪值表排定為值日,卻未依規定準時到勤之行為,除未完成請假程序外,卻仍報領值日費新臺幣180 元;另其曾因天候影響,無法如期返回服務單位,卻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辦理請假,因此遭人同時向政風及調查單位檢舉浮報值日費及差勤異常等情事,行政責任部分雖僅記申誡一次,惟刑事部分現正由檢調機關偵辦中。

【案例二:詐領差旅費案】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奉派出差,申請公差假2 日,惟因故提早1 日返回,因此遭檢舉有詐領出差費之情形,經查證該員當日往返出差兩地,並無住宿事實卻報支不實之住宿費用新臺幣800 元,政風室於接獲具名之檢舉資料及光碟片後,查證該員確有不實填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之情事後,惟當事人矢口否認,本案現移請調查單位偵辦中。

【案例三:詐領差旅費】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因工作地與居住地分隔兩地,為圖返家之便利性,經常於假日前後申請出差,實際上卻未至出差地點洽公,而是返回居住地,該員 明知不實,卻任由人事單位於其掌管之差勤紀錄上登載為公假或公差,致生損害於人事單位差假管理之正確性並虛報差旅費,爰此遭人向調查局調查站檢舉,本案現正由檢調單位偵辦中。

【案例四:詐領差旅費】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奉派出差辦理廠驗及檢驗作業,除罔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搭乘承商之交通車並接受廠商支付商務旅館旅費等招待,另違反「國內出差旅費報之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應「覈實」報支之規定,竟向服務機關申報前揭交通費與住宿費新台幣3,458 元。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於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後,函請檢調單位依法偵辦起訴,該員於偵查中自白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法院因此認為被告一時失慮事後深具悔意,處有期徒刑1 年10個月,惟可緩刑3 年,並褫奪公權1 年。

【案例五:長期不實簽退詐領加班費】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因該單位主管申請加班並非「事先」 報准,而係採「事後」報備,即於月初時填具上月之「延長工作時間請示單」,以便請領加班費 用。該員遂利用此制度,每個月皆於事後篡改上個月出勤簽到退簿,並填具「延長工作時間請示單」,藉此先後詐領加班費共5 萬餘元。本案經檢舉人向政風單位提供已遭塗改之簽到退簿及該員與簽退時間不符之影像光碟片,始發覺上情。該員除受調離主管職務並記過乙次之行政懲處外;刑事部分現由調查單位偵辦中。

參、弊端癥結:

一、現行公務員請領出差、加班、值班、通勤等費用,實務運作上並非全部須檢附單據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方能申請或核銷,因此同仁往往容易忽略相關人 事法規之規定,而觸犯法令獲取不當利益;另因少數同仁法治觀念薄弱,且溢領相關費用之行為若非經人檢舉,則很難查證發掘,因此公務員明知無相關事實,仍存僥倖貪圖小利之心態予以申報請領,而誤蹈法網。

二、近年來檢調單位與司法機關為正官箴,對於公務員詐取財物行為,日趨採積極嚴格之偵辦標準,即便所涉金額不多,且涉案人員事發後表示係一時疏忽 或不諳人事法規,願將不法所得全數繳回,仍無法免除司法單位對於公務員詐領公款主觀犯意之認定,而予以追訴處罰。因此公務人員對於相關費用的請領,必須確有法定事實,否則除需受到行政懲處之外,另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亦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罪」之重罪,所涉金額不多,但刑責頗重,同仁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