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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109/04/09 列印
洗錢防制法宣導

洗錢就是「清洗黑錢」,是指將各種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以各種手段掩飾、隱匿而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並避免被追查。
我國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的定義,凡是「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者,均屬於洗錢行為。所以上述所舉的洗錢態樣,都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指之洗錢行為。

洗錢防制法宣導

  • 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 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 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 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