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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4 列印

一、招募對象:年滿16歲以上,75歲以下,身心健康具有主動、奉獻及服務熱忱者,均得為志工遴選對象。    

二、服務內容:以不涉及責任性、財務性、保密性等適合志工協助辦理之事務。例如引導服務、提供民眾申辦單據、協助老幼、身心障礙人士用郵、配合本公司推動廉政、反詐騙及相關法令宣導等服務業務。

三、服務時間:由各運用志工郵局視業務需要通知志工到局服務。每次工作時間以1天3至4小時為度。

四、獎勵:

(一) 本公司鼓勵措施:
1.每次補助誤餐、交通費新台幣150元,每人每天以補助1次為限。
2.每1曆年當年度出勤次數累積達100次以上者(每週到勤2次為原則),得贈送年度郵票冊1本。
3.服務滿1年,全年出勤累積達100次以上,得由管轄局(處理中心)於郵政節頒發獎狀,其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得予以公開表揚,致贈感謝狀。
4.連續擔任志工滿1年以上,且全年度服務時數累計達400小時以上表現優異者,得由各等郵局(處理中心)推薦1至2名,參加年度績優志工選拔,名額若干名,獲選者於本公司慶祝郵政紀念日大會公開表揚,致贈獎牌。
5.邀請參加郵局舉辦之員工慶生會及體育文康聯誼活動。
6.志工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
7.其他適當方式。
(二) 志工得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發給志工服務績效證明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