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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0 列印
志工服務辦法
一、 資格條件
年滿16歲以上,75歲以下,身心健康具有主動、奉獻及服務熱忱者,均得登記為郵政志工遴選對象。
二、 服務內容
1. 招呼顧客並引導顧客洽辦業務。
2. 引導顧客使用電子叫號機。
3. 協助老幼、身心障礙人士用郵。
4. 協助維護營業廳秩序及整潔。
5. 協助提供申辦單據及簡易諮詢服務。
6. 協助推動廉政、反詐騙及相關郵政業務宣導。
三、 服務時間
由各運用志工郵局視業務需要安排服務時間,非必每天到局。每次工作時間以一天三至四小時為度。
四、 獎勵與福利
1. 鼓勵措施
(1) 每次補助誤餐、交通費新臺幣150元,每人每天以補助1次為限。
(2) 每1曆年當年度出勤次數累積達100次以上者,得贈送年度郵票冊1本。
(3) 服務滿1年,全年出勤累積達100次以上,得由管轄局於郵政節頒發獎狀。
(4) 連續擔任志工滿1年以上,且全年度服務時數累計達400小時以上表現優異者,推薦參加總公司年度績優志工選拔,獲選者於慶祝郵政節大會公開表揚,致贈獎牌。
(5) 邀請參加郵局舉辦之員工慶生會及體育文康聯誼活動。
(6) 志工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
(7) 其他適當方式。
2. 得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3. 為保障志工之工作安全,由總公司每年定期為各級郵局志工於服勤時及往返服勤之路程期間辦理意外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