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政風-政風機構在做些什麼?
政風宣導-反貪倡廉
一、 | 行政院為檢肅貪瀆、澄清吏治、掃除黑金,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於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The Unite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及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相關倡議,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設的目標和策略,並整合現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 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
二、 | 為鼓勵民眾具名檢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如檢舉屬實,依法可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600萬元。為落實證人保護,以鼓勵民眾勇於具名檢舉並配合「反貪行動方案」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1000萬元。 |
三、 | 法務部廉政署100年7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首任署長周志榮強調將以「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權」為3大目標,並致力7項重點工作,期 待民眾給予鼓勵支持,共創廉潔政府。周志榮指出,為完成3大目標,廉政署將致力於7項重點工作,包括「貫徹廉能施政,提供防貪指引」、「結合公私部門,深 化專業倫理」、「開發反貪工具,推動行政透明」、「健全廉政法制,同步接軌國際」、「超然獨立辦案,杜絕任何干預」、「遵守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 「定期公布資訊,接受各界監督」。 |
四、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政風小知識
圖利罪 |
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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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罪 |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收取回扣罪 |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 |
侵佔公用財務罪 |
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貪污的原因:
貪污主要是基於個人的貪心和不誠實。受賄者不理會社會道德,利用職權收取私利,滿足個人的私慾;行賄者也是為了個人的利益,而作出行賄的行為,兩者完全漠視 這種行為是會剝奪別人或社會整體的利益,其實是出於自私的行為。甚至有些人因對貪污認識不足,而觸犯了貪污法例也不自知,也不知道其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此外,竟有不少人可容忍較輕微的貪污罪行,以為這是「人之常情」或「無傷大雅」,對社會影響是微不足道,但這些都可能會助長貪污的行為。
為何要反貪?
貪污並不只是行賄者和受賄者雙方的交易,還會導致許多社會問題,嚴重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和發展。我們堅決反對貪污,它不僅「腐蝕人心」,更會造成「社會不公、不義」,自然就形成「是非不分」、「價值錯亂」的嚴重後果;所以,您能不「反貪」嗎?
一、 | 遇有哪些情況您可以檢舉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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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舉可獲得那些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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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舉有那些獎勵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檢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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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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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舉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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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相關連結 法務部廉政署專區www.aac.moj.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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