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 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 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 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 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