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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存證信函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4 列印

交寄存證信函有什麼規定?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示)者相同。
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七、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