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二百零五條 各類郵件查詢,得依郵局提供查詢之方式自行查詢或向郵局申請辦理。
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依郵局提供之查詢方式查詢各類郵件,免付查詢費。寄件人或收件人向郵局查詢各類郵件,免付查詢費。但申請用傳真查詢及回復者,應加付傳真費。
第二百零六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向郵局申請查詢掛號郵件,應書明下列事項,向郵局申請辦理: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郵件掛號號碼。
六、其他查詢必要資訊。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面式樣。
第二百零七條 前條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各類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本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本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
第二百零九條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簽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第二百十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第二百十一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本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第二百十二條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第二百十三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快捷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予退還。
第二百十四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第二百十五條 本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二百十六條 本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第二百十七條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本公司應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規定補償;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
第二百十七條之一 掛號郵件未以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交寄致生損失,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該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得請求之補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