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i郵箱服務
第二百十八條 i郵箱係指本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得經由i郵箱收領之郵件須為掛號郵件。
前二項服務得適用之郵件種類及收費標準(含郵資以外其他費用)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第二百十九條 掛號郵件改投遞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掛號郵件投入i郵箱,視為一次投遞。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本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情形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掛號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本規章規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掛號郵件同時書寫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寄件人未提供收件人手機號碼者,掛號郵件得不投入i郵箱,逕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第二百二十條 以i郵箱提供掛號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下列事項:
一、郵件號碼、取件方式及所需資訊。
二、i郵箱的設置地點。
掛號郵件經投入i郵箱,即視為已送達。收件人開啟i郵箱,使郵件處於得取出之狀態,即視為已領取,並以開箱時間為妥投時間。
收件人開箱後,如將掛號郵件留置i郵箱內,不影響該郵件已妥投之效力。
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未經收件人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但代收貨款郵件以收件人未付款者為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掛號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投入之次日起算二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於前述待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取出郵件,送交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代收貨款郵件雖經收件人繳納代收貨款款項,而逾期未領取者亦同。
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掛號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待領期限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招領之掛號郵件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交回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
掛號郵件投入i郵箱後,若因收、寄件人因素,例如手機遺失、手機號碼錯誤或其他原因者,致須由郵局服務人員將郵件強制回收者,郵件取出後,比照前三項規定轉交指定郵局招領。
第一項轉指定郵局招領之已繳款代收貨款郵件,於招領期限內仍未領取者,郵件應按規定退寄件人,代收貨款款項因已匯入寄件人帳戶,由收件人逕洽寄件人辦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經指定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本公司得提供寄件人或收件人以手機、網路或其他通訊軟體查詢該郵件之狀態,包括郵件已投入i郵箱、收件人已領取、已送交指定郵局招領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