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八條 |
i郵箱係指本公司設立於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或其他特定之處所,供客戶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專用器具。
前項服務得適用之郵件種類及收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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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九條 |
郵件改投遞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寄件人交寄郵件時,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郵件投入i郵箱,視為一次投遞。 郵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投入i郵箱: 一、郵件體積過大。 二、郵件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 五、應交付其他費用。 六、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七、具回執掛號或行政(訴訟)文書。 八、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情形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本規章規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郵件同時書寫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寄件人未提供收件人手機號碼者,郵件得不投入i郵箱,逕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
第二百二十條 |
以i郵箱提供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下列事項:
一、郵件號碼、取件方式及所需資訊。 二、i郵箱的設置地點。 郵件經投入i郵箱,即視為已送達。收件人開啟i郵箱,使郵件處於得取出之狀態,即視為已領取,並以開箱時間為妥投時間。 收件人開箱後,如將郵件留置i郵箱內,不影響該郵件已妥投之效力。 投入i郵箱之郵件未經收件人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但代收貨款郵件以收件人未付款者為限。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三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取出郵件,送交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代收貨款郵件雖經收件人繳納代收貨款款項,而逾期未領取者亦同。
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待領期限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 郵件投入i郵箱後,若因收、寄件人因素,例如手機遺失、手機號碼錯誤或其他原因者,致須由郵局服務人員將郵件強制回收者,郵件取出後,比照前三項規定轉交指定郵局招領。 第一項轉指定郵局招領之已繳款代收貨款郵件,於招領期限內仍未領取者,郵件應按規定退寄件人,代收貨款款項因已匯入寄件人帳戶,由收件人逕洽寄件人辦理。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經指定投入i郵箱之郵件,本公司得提供寄件人或收件人以手機、網路或其他通訊軟體查詢該郵件之狀態,包括郵件已投入i郵箱、收件人已領取、已送交指定郵局招領等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