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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 三十六 條 >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後,現任已任職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其資格未符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