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下稱普發現金)新臺幣6,000元: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者。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七)前3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八)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以上資格之一者,亦得領取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