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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匯常見問題外匯業務-通則

最後更新日期:102/01/01

辦理結匯申報時,應提示什麼文件?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之匯款。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但屬於第5條規定之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提示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確認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除上述規定,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本公司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18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三、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10萬美元之匯款: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