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或風景郵戳者,應以具有通用郵票或郵資符誌之集郵票品為限。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均以集郵癸字郵戳蓋銷之,但插放式集郵票品不在此限。 紀念、宣傳、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得留存於原使用郵局十日,以備補蓋集郵票品之用。補蓋時,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並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補蓋於集郵票品上。 新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等集郵票品於自發行之次日起十日內,亦可補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末日如遇假日時,以假日之次日代之。 顧客以集郵封片要求郵局銷印,並以郵局名義實寄退回原寄件人者,郵局應於該封片加蓋「某某郵局代寄」字樣之戳記後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