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公司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公司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