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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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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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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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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契約
第三章保險費交付
第四章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第五章保險契約終止
第六章保險單借款
第七章保險金額給付
第八章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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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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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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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條文
第 十九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 二十 條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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