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 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        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 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