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六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 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 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 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 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 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 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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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 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 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 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 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 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 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