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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三章負責人之資格
第四章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第六章業務員管理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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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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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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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及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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