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 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 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        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