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 第四條 >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 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 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 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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