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