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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常見問題公債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102/01/01

請問實體公債如何申請掛失止付及補發?

若是「無記名實體債券」並且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前發行之公債,依法不得掛失止付,持有人應先報警,經警察機關致函財政部國庫署,並由央行函請各公債交易商注意協查。 若是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後發行之公債,持有人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向任一公債經辦局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掛失止付經辦局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證明,逾期未提出或撤銷止付,止付通知不生效力。俟法院除權判決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向原經辦郵局辦理債票補發手續。 若是「記名實體債券」,則公債所有人應在原兌付經辦局所在地日報登載其作廢啟事,並以原留印鑑至原經辦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