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條文
第一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集郵業務。
集郵票品,包括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信封、貼票卡、護票卡、活頁集郵卡、原圖卡、集郵書刊及其他相關票品。
集郵商品,包括郵政器具與人偶之模型、郵票相關圖案及郵徽之衍生性商品。
集郵戳記,包括郵局鐫用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風景郵戳及專供集郵用途之癸字郵戳等。
第二條 函購或長期預訂集郵票品應向指定之郵局辦理,並以成套者為限。
函購集郵票品,每次應付手續費。長期預訂者,應預存一定金額免付手續費。手續費及預存金額由本公司定之。
函購或訂購之集郵票品,由郵局以水陸路或航空寄發。其須以掛號、限時或可追蹤函件寄遞者,全部郵費應由函購人或訂戶負擔。
前項集郵票品之寄發方式及郵費負擔,本公司與顧客另有約定者,依約定方式辦理。
第三條 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公司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公司提出申請。
第四條 紀念郵戳、宣傳郵戳及介紹各觀光勝地之風景郵戳均不得用於蓋銷郵票。集郵癸字郵戳專供蓋銷集郵票品之用。
前項各類郵戳均不得作為交寄郵件收投日期之依據。
第五條 要求加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或風景郵戳者,應以具有通用郵票或郵資符誌之集郵票品為限。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均以集郵癸字郵戳蓋銷之,但插放式集郵票品不在此限。
紀念、宣傳、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得留存於原使用郵局十日,以備補蓋集郵票品之用。補蓋時,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並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補蓋於集郵票品上。
新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等集郵票品於自發行之次日起十日內,亦可補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末日如遇假日時,以假日之次日代之。
顧客以集郵封片要求郵局銷印,並以郵局名義實寄退回原寄件人者,郵局應於該封片加蓋「某某郵局代寄」字樣之戳記後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