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序文、第13條、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2項、第27條、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10~13、18、19、27、29、30條條文;並刪除第1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08581號令發布定自103年3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