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匯常見問題存簿業務
開戶印鑑應如何留存?
應以「戶名」做為「預留印鑑」:
一、預留方式:
(一)通儲戶:目前僅開放「蓋章」方式,並以1式為原則。
(二)非通儲戶:
1、得簽名或蓋章或簽章並用。
2、可預留同名不同款之2式以上印鑑。
3、採「簽名」方式者,應當面親自簽名。
(三)通儲戶辦理臨櫃提款、掛失補發存摺及更換印鑑等業務,得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辦理前述業務須至立帳局辦理。
二、印章樣式說明:
(一)應使用不易變質或磨損之印材(例:不得使用橡皮章、原子章),且不得另加圖型、圖樣。
(二)外籍人士(含港澳人士)之印鑑留存方式:
1、居留證同時記載中文及英文姓名者:
(1)通儲戶:「中文姓名」或「英文姓名」印章,擇一留存。
(2)非通儲戶:「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或「親自簽名」,同時或擇一留存。
2、居留證僅記載英文姓名者:
(1)通儲戶:應以「英文姓名」印章留存。
(2)非通儲戶:應以「英文姓名」印章或「親自簽名」,同時或擇一留存。
3.英文姓名過長刻印確有不便者,得以英文姓名縮寫或部分英文名字為預留印鑑。